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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佚名    人气:0    发布时间:2021-11-17    

  卫浴头条网讯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0月2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9.88万人次,检查企业16.07万家次,立案4755件,移送司法74件。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01 上海悦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1年5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悦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松江区叶榭镇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月初,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叶榭镇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小言鲜肉摊”,其经营的牛内脏系列产品中可能添加了甲醛。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摊位突击开展错时检查,现场查见桶装无色不明液体及水发牛肚、牛百叶等约1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相关牛内脏产品抽样加急检验,结果显示含有甲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松江公安分局处理。

  03 郑佳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郑佳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的卫生陶瓷坐便器198 个、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6日,市局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待售的“ARRCVV”卫生陶瓷坐便器198个,该卫生陶瓷坐便器上标注“ARRCVV”与“ARROW”权利人注册商标相近似,上述产品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卫生陶瓷坐便器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采购标有“ARRCVV”的卫生陶瓷坐便器多个型号共计265个,已销售67个,销售金额为20770元,库存的卫生陶瓷坐便器 11个型号共计198个,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804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甄十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0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甄十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商品小寻3D打印笔低温数显款74件,没收违法所得11266.89元并处罚款636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由市局线索交办,机场分局承办的甄十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于2021年7月立案查处。根据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在其天猫平台网点共计销售上述不合格3D打印笔低温数显款共计200件,价值3.18万元。鉴于此款3D打印笔属于儿童玩具,其使用者一般为少年儿童,不合格产品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机场分局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对网上销售涉案产品予以下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玩具的行为。

  05 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6月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2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旗舰店有使用绝对化用语和格式条款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发布“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文字内容及“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的文字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在缺乏事实依据及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声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所用的羽绒混合材料是“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对产品的判定权,排除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瑕疵问题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侵犯“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2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侵犯“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3776元整。

  2021年7月1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中查见的相关线索,对家乐福超市销售的价格为1.68元/斤并张贴有“南汇8424西瓜”图文标识贴纸的散称西瓜和标识的真实来源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梁某采购所谓“南汇8424西瓜”,而梁某则实际从某果品批发市场采购了来自江苏、河南等地的品种不明的西瓜,同时按照当事人的指示张贴上含有“南汇8424西瓜”图文标识的贴纸,从而冒充南汇8424西瓜并配送给家乐福超市,总计配送42060公斤,涉案金额13.4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浦东农协所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

  07 上海中缃贸易有限公司以次充好销售钢材案

  2021年7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中缃贸易有限公司以次充好销售钢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欧冶云商平台上以协议钢冒充正品钢销售。经查,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从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标准为BXNQ2012-006FA冷轧卷的钢卷,质量等级为协议品/不合格品(不接受质量异议),之后将其中一卷牌号为JSC590R的钢卷挂在欧冶云商平台上以正品钢(接受质量异议)来销售,质量等级为正品钢(受理质量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9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含禁用农兽药牛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平台APP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6月22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在APP平台上销售牛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APP平台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1.53μg/kg。“呋喃西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明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兽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线索抄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09 上海瑞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合格进口酒类商品案

  2021年9月2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瑞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合格进口“Penfolds”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涉案酒类商品,并处罚款1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9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转办单,反映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进口酒类商品。经过前期排查和周密部署,将相关商品的生产批号、报关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多项证据比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仓库待售的30瓶“Penfolds BIN389 2017 L8297”进口葡萄酒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兵分两路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进口红酒3258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30瓶进口葡萄酒货值金额为11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酒类商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上海叶檀金融信息服务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叶檀金融信息服务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上海叶檀金融信息服务工作室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在“叶檀财经”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急!大涨8倍重大市场红利机不可失!》等4篇文章。文章旨在宣传叶檀财经城市合伙人项目,目的是招募叶檀财经在当地城市的代理分销商,代理分销叶檀的付费理财教育课程,获得叶檀财经给予的高额佣金回报。当事人广告主要内容有:“蚌埠合伙人在2020年下半年,不到6个月的时间创造了五十多万的总业绩,营收达到17万”“但可以告诉你我们某个合伙人的营收,他分发一个晚上的产品,六位数营收。坐在家中,动动手指,仅此而已”。广告内容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存在暗示保证收益的内容。上述4篇广告均由“叶檀财经”微信公众号编辑团队自行撰稿发布,无广告费用产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