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浴头条网讯3月1日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外,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符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但采购方法因适用性和完善度不够存在不足,此次出台的《办法》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规范了政府采购执行方式,理清了政府采购各方权责,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的方式,提高政府采购的便捷度,助力政府采购项目实现更高绩效。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哪些特点?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2、程序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3、供应商范围不同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入围阶段有无竞争。
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
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
2、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
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
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
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
1、《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
2、质量优先法仅适用于两类项目:
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
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
针对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
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对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仪器设备采购,由于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评审环节又未开展价格竞争,为更好地平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将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避免同一货物因使用专供政府采购的型号导致价格不可比。同时,要求货物项目的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避免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干扰价格竞争。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用耗材使用成本。
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又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将合同授予该非入围供应商。